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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条件及评审细则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或突破,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能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全省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

      (三)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  级二等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  上(前三名)。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的贡献。

      (三)系统地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七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工作任务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针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具有独创性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二)在二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及时了解本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六)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熟练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并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成果;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贯彻和运用;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宣讲工作,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政工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性政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历)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从事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等的拟写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3篇。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撰写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中问题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或总结1篇。

      第九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作参考。

      第十二条 申报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二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助理政工师资格条件

      一、资格标准

      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能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政工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学历,取得政工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政工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三)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员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三、评审条件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政工员资格条件


      一、资格标准

      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1、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附录:

      一、评审范围及评定对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 [2003]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称评定范围是: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社区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称评定对象是:在上述范围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或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1、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1)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委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政工人员(兼有行政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

      (2)在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1)党政兼职,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2)在保卫、老干部、人事、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民武装、监察、退休职工管委会等部门工作的专职干部和专职分管这九个部门工作的副职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能参加当年职称申报的人员

      (1) 在评审年的上一年停薪留职人员。

      (2) 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3)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人员。

      (4) 上一年年底不在政工岗位的人员。

      4、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的人员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5、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资格评定的人员

      (1)已离退休的人员,及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在受处分期间以及受到刑事处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请用8K纸复印后盖章)

      3、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同时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4、对照第二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提交任职条件规定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五条、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和本人主要业绩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9、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三、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专业工作总结:主要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如学习、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2、案例分析报告:指将本人在解决思想政治工作问题中的心得体会,选取几个案例以具体技术实例处理分析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典型事例、工作过程、工作方法、工作实效。

      3、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5万字以上。

      4、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5、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6、国家级报刊:指由国家各部委,各级专业学会主办并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报刊必须注有统一规范的刊号。

      7、省级报刊:指由省各部委办厅局和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或JS刊号的报刊。

      8、重要报刊:指由国家各部委,各级专业学会,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以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报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9、市级期刊:指由市各部委办局、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或JS刊号的报刊。

      1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委办厅局或相当于这一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部委办局或相当于这一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2、表彰和奖励:指各级党委、政府颁发的关于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科研等方面的政府奖项。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视同下一级党委、政府奖项。

      13、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省和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四、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思想政治工专业资格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